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七號
原告乙○○○公司(MicrosoftCorp.)代表人KatieE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被告良平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五四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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