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秦子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
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聲請
人日前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
書寄送相對人地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
、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影本等為證,另依本院職權查詢之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並
於105年7月13日已為遷出登記,次查相對人於103年6月
4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0年
2月22日移署資字第1100022339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附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