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0號

第231號

附民原告 黃淑婷

黃淑芬

附民被告 蔡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

法官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