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1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鳳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鳳翔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鳳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否認犯行,惟本案有告訴人 曾雅筠 之指訴在卷,復有如起訴

  書所載書證附卷足稽,且有如起訴書所載扣案物扣案可資佐

  證,足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

  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一般洗錢未遂等

  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參諸被告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其係

  租屋居住且已多期房租未繳等情況,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在本案之前已有多次向他人收取款項之行為,衡諸

  本案之犯罪情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

  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

  113年11月5日起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又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

  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被

  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諸

  如告訴人曾雅筠之指訴、職務報告、嫌疑人確認表、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曾雅

  筠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

  、扣案之手機(含SIM卡)、儲值憑證收據及識別證等相關

  卷證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

  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

  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大寮戶政

  事務所林園辦公處,案發前原係租屋居住,已有多期房租未

  繳而經房東催繳,衡情被告遭查獲並羈押後,該租屋處已非

  能供以居住,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是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又被告已失業1年餘,生活費用係仰賴他人接濟

  ,因經濟困窘,為賺取報酬,才為本案犯行。本案被查獲前

  1日及同日其共已為5次類似之向他人收取款項後再依指示

  交予上手之行為等情,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且

  觀諸被告遭查獲時尚為警扣得其他公司名稱之識別證、工作

  證及收據等物一節,堪認被告此部分供述內容尚屬有據;再

  綜觀被告自始至終否認犯行,其顯有因經濟狀況不佳再為詐

  欺犯罪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

  之虞,且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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