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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