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翠華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8年訴字第368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