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唐美珠 被告 張建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廖穗蓁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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