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29號原告 簡錦錐
黃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 陳鳳明
許耀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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