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常業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綽號「 阿水 」之不詳姓名之人,在臺中縣○○鎮○○路○號房屋,以掛名販賣「宜興礦泉水」之招牌作掩護,實際從事贓車解體之犯行,竟受僱於綽號「阿水」,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上述地點從事汽車解體工作,每解體一輛汽車,工資新臺幣三千元。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十七 時許 在上述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已經被解體之乙○○所失竊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電鋸、電鑽等解體工具一批等物,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以犯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為常業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起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被告之警員丙○○、丁○○於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乙○○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扣案之電鋸、電鑽等解體工具一批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被告上開犯行,已足認定。然查,(一)被告因上開犯行遭警逮捕後,旋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即依本院裁定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直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始具保出所,有本院押票及具保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二)被告出所後,旋於同年六月底某日起,即再與 周建穎 、 李燕達 二人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自小客車俱係來源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聯絡,分別以拆解一部車三千至五千元不等之代價受僱於 江國書 ,而自九十一年六月底起,陸續在坐落於嘉義縣○○鄉○○段地號一五之三二號上之解體工廠內,收受前開贓車後,負責將之解體,拆解後之零件再由江國書自該解體工廠運出牟利,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甲○○與周建穎正在拆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際,為警循線查獲,當場起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八H─一六七七號、五R─一八○九號自小客車三部及五R─一八○九號車牌0面、M九─八五八六號車牌0面、J四─五一六二號車牌0面、J四─三七七八號車牌0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拆解車輛工具一批及手提無線電二支。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五○號提起公訴,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繫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被告甲○○於該案審理中坦承該案犯行,已經該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判處被告甲○○共同以寄藏贓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案,被告甲○○因認量刑太重,已提起上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將於近日內將卷證移送管轄二審法院等節,已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已足認定。是自被告因本案犯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為警查獲,並經依本院裁定送入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後,甫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保釋出所,旋於同年六月下旬起即再為上開贓物犯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其自始即有繼續為贓物犯行之意思等語觀之,被告上開分別繫屬於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有實質上一罪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甚明。本案公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繫屬於本院,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附表:
┌─┬───────┬───────┬────────┬───┬────┐│編│失竊車輛之車牌│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查獲情形││號│號碼│(九十一年)││││├─┼───────┼───────┼────────┼───┼────┤│一│J四─五一六二│六月二十七日上│臺南縣永康市尚頂│ 李宜穎 │僅剩車牌│││號│午八時許│里南台街一七○號││二面│├─┼───────┼───────┼────────┼───┼────┤│二│J四─三七七八│六月二十七日上│臺南市○區○○路│ 涂麗美 │僅剩車牌│││號│午七時許│三段六九號││一面│├─┼───────┼───────┼────────┼───┼────┤│三│五R─一八○九│七月二日凌晨三│臺中市南屯區東興│ 吳天麒 │正在拆解│││號│時許│與大業路口│││├─┼───────┼───────┼────────┼───┼────┤│四│M九─八五八六│七月二日上午七│雲林縣斗南鎮延平│ 林立夫 │僅剩車牌│││號│時許│路二段五七二號││二面│├─┼───────┼───────┼────────┼───┼────┤│五│八H─一六七七│七月四日上午五│彰化縣彰化市忠權│ 曹世忠 │尚未拆解│││號│時三十分許│里自強南路四五號│││├─┼───────┼───────┼────────┼───┼────┤│六│五S─八六八六│七月五日凌晨三│臺南市○區○○路│ 洪淑美 │尚未拆解│││號│時五十分許│九十號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