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怡郡 、 黃天奇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