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292號聲請人翁正翰
巷36號 翁嘉敏 翁華山 翁蒼源 吳翁春貴
巷99號3樓之1翁春菊
弄7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翁彪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於100年9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