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聲請人甲○○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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