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游正宗 被告 蔡聖賢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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