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閻品贊 、閻○○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閻品贊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
償。據查被繼承人 閻廣三 死亡,閻品贊、相對人閻○○均為
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法得繼承坐落桃園市○鎮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21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詎閻
品贊慶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系爭房地時不為繼承登
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閻○○所有,相對人間
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撤
銷相對人間分割繼承協議,並塗銷系爭房地因分割繼承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另應按應繼分比例為相對人分別共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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