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更一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上訴人 林本源
林本富 陳林美 范小玲 范英妹 范秋琴 范小燕 范貴子 范麗珍 林有儀 林有田 林有忠 林有明 蘇林葉 林珠 林月裡 林春生 林炳煌 秦林梅 林冠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紀梅 上訴人 劉春美 (即 林友信 之承受訴訟人)
林致耀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汝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軍翰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萍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楷臻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