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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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