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62號聲明人丙○○
乙○○甲○○丁○○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戊○○是否有子女,若有,則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丙○○、乙○○、甲○○之印鑑證明。
三、 陳尤玉盆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所生長男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陳天送 、陳李棉婆及外祖父母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