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陳 楊勝枝 被告 王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桶、擋土牆、水泥地、貨櫃屋等物清空,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原告,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600元【計算式:(300+39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400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65,6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電費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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