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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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號再審原告 程桂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坤淵林金誥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48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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