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信被告曾煒婷上列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9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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