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