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俊睿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量刑協商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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