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 林義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義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遠東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因其前置協商前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遠東銀行未能接受協商條件,而協商不成立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可證(參卷第16頁),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9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卷第11頁至第12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5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至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7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8頁至第10頁、第56頁至第58頁)、戶籍謄本(卷第18頁、第128頁至第1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7頁至第29頁)、薪資證明(卷第32頁)、家族系統表(卷第37頁)、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卷第38頁)、交車證明及存證信函(卷第42頁至第43頁)、診斷證明書(卷第44頁至第46頁)、醫療費用收據(卷第103頁至第121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9月1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10051975號函、99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卷第52頁至第53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卷第59頁)、房屋租賃書契約書及房租匯款繳納證明(卷第60頁至第63頁、第64頁至第69頁)、銀行民事陳報狀(卷第76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5頁、86頁至第91頁)、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卷第124頁)、 林季慧 之切結書(卷第125頁)在卷可佐,可信為真實。
㈡次查,聲請人99年至100年稅後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427,452元、460,792元,平均每月所得35,621元、38,399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1年1月至7月薪資證明,每月薪資為40,362元、53,246元、43,169元、47,051元、47,985元、35,687元、46,722元,平均每月薪資44,889元【計算式:(40,362+53,246+43,169+47,051+47,985+35,687+46,722)÷7=44,889,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證明等在卷可證(卷第7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32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薪資44,889元核算現在清償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支付房租8,500元(卷第64頁
至第69頁房租匯款繳納證明),惟依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支付房租8,500元,尚不足採。
㈣末查,聲請人自陳需負擔母親 林古玉桂 之扶養費。查其母
親係00年生,99年及100年所得分別為0元、0元,名下無財產,每月雖領有身障補助4,700元,因無工作無收入,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林古玉桂除聲請人外,尚有一子 林偉志 及一女林季慧,林偉志於95年
8月1日失蹤,林季慧於99年及100年所得分別為129,76
766元、170,800元,名下無財產,現無工作,且需扶養、照料患有頑性癲癇之子 黃靖中 ,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及林季慧之切結書在卷可稽(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38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9頁、第124頁、第125頁)。是而,聲請人之手足無法分擔扶養母親,需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等節,應足採認。本院考量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惟其母已66歲,曾罹患急性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臟衰竭、糖尿病、高血壓,又因不慎跌傷造成右股骨骨折,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看護,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參卷第44頁至第46頁)。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母親101年6月至8月之醫療費收據(參卷第103頁至第121頁),分別為10,945元、60,633元、4,327元(證明書費除外),每月平均為25,302元【計算式:(10,945+60,633+4,327)÷3=25,302,四捨五入】。另參以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林古玉桂將來需聘請專人照料或於養老院安養,本院核定林古玉桂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5,000元,扣除林古玉桂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元,聲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為20,300元(計算式:25,000-4,70
0=20,300)。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固定收入44,899元,依101年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並加計母親之扶養費20,300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僅餘12,699元【計算式:44,889-(11,890+20,300元)=12,699】,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1,146,764元(參上開銀行陳報狀),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2,699逐年清償,尚需約90個月(計算式:1,146,764÷12,699=90,四捨五入),即至少需7.5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年生,雖屬青壯年,然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本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條第3項、第8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