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馨誼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黃馨誼對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就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債權、?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債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各更正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於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末者,民法第129條第
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始得謂為「承認」(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參照)。
二、債務人黃馨誼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執有執行名義,其超過5年之利息債權應已時效消滅;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債權,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後超過年利率15%部分之利息,應不得請求。
三、本院將債務人黃馨誼上揭異議狀轉知債權人後,經查:?怢}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聲請人於106年2月23日收受
本院編造之債權表,並於106年3月3日以超過五年之利息債權已時效消滅為由,未表示異議之相對人而主張消滅時效,復於106年3月31日再度具狀補充異議理由並敘明異議狀之相對人;惟查,其於106年3月31日遞狀主張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債權,係以其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主張將104年9月1日後超過年利率15%部分之利息予以扣除,該部分之異議顯非主張利息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提出異議之時間已逾債權表異議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迉x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050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係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18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且該債權憑證係於100年5月9日核發,其上記載歷次於100年7月5日、100年10月17日、102年3月14日、103年9月23日、105年7月14日均有聲請執行,並無罹於時效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為無理由。
?妡楫F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08340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係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5302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該憑證係98年12月4日核發,其上記載歷次於99年8月25日、100年7月18日、101年12月19日、103年1月10日、103年10月3日均有聲請執行,並無罹於時效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為無理由。
?犮x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50639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48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該憑證係97年7月15日核發,其上記載歷次於103年8月5日、104年4月14日、105年9月5日均有聲請執行,並無罹於時效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為無理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2849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96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該憑證係97年5月30日核發,其上記載歷次於97年5月30日、100年1月25日、101年8月20日、103年8月27日、105年3月18日均有聲請執行,並無罹於時效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為無理由。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於申報二筆
債權,其中關於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之現金卡債權,其有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7年度促字第1483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該憑證係97年9月5日核發,其上記載歷次於99年11月1日、99年11月30日、100年4月25日、100年10月17日、102年10月8日均有聲請執行,並無罹於時效情事。惟就電信費用債權未提出執行名義,聲請人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由,是?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債權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月5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債權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Ix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執行
名義,聲請人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由,是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月5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髒祚睋p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於申報債權
時、轉知聲請人聲明異議狀後均未提出執行名義,聲請人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由,是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月5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就信用卡債
權部份未提出執行名義,聲請人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由,是?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之信用卡債權本金300,178元部份之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月5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另關於本金5,964元之電信費債權,其原申報之債權利息起算日自101年12月1日至106年1月4日,利息計算期間未滿五年,該部份之利息未有罹於時效之情事,且債務人未就此部分提出異議,本件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利息時效應更正由101年1月5日至106年1月4日止,此部分之主張並無理由,電信費用部份之利息不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債權人│本金│利息期間│違約金│其他說明│債權總額│││├───────┤││││││利率││││││├───────┤││││││金額││││├─────────┼────┼───────┼──────┼─────┼─────┤│?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3,580│101年1月5日至│無│無│4,476││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4日│││││(電信費部份)│├───────┤││││││年利率5%││││││├───────┤││││││89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101年1月5日至│95年8月27日│程序費用│││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4日│至96年2月26│1,000元、││││128,655├───────┤日,0.988%;│執行費用││││││96年2月27日│1,565元│220,549││││年利率9.88%│至106年1月4│││││││日,1.976%│││││├───────┼──────┤│││││63,625│25,704││││├────┼───────┼──────┼─────┼─────┤│││101年1月5日至│95年9月2日至││││││106年1月4日│96年3月1日,│無││││65,852├───────┤0.988%;96年││111,560│││││3月2日至106││││││年利率9.88%│年1月4日,│││││││1.976%│││││├───────┼──────┤│││││32,567│13,14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101年1月5日至│││││份有限公司│242,320│104年8月31日││││││├───────┤無│無│466,003││││年利率19.71%││││││├───────┤││││││174,688││││││├───────┤││││││104年9月1日至│││││││106年1月4日││││││├───────┤││││││年利率15%││││││├───────┤││││││48,995││││├─────────┼────┼───────┼──────┼─────┼─────┤│?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101年1月5日至│││││份有限公司│300,178│106年1月4日│無│無│525,558││(信用卡部份)│├───────┤││││││年利率15%││││││├───────┤││││││22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