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聲請人 華德興 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監宣字第5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監宣字第582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監護宣告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