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107年度審易字第65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壹、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劉明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七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附表:
┌───────────────────────┐│①事實及理由欄五、「.....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②事實及理由欄七、「.....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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