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立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立文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贓物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5日110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5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日112年3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7日112年4月17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