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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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偉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偉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秩序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7日111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7日112年5月13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