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寇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寇平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寇平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1月19日110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0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805號110年度竹簡字第809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5日111年1月10日111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805號110年度竹簡字第809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日111年2月21日111年8月29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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