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柒│97年4月1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月30│││害防制│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條例│││署97年度毒│度易字第27│年10月20日││││││偵字第5676│01號│確定││││││號│││├─┼───┼─────┼─────┼─────┼─────┼─────┤│2│竊盜│有期徒刑伍│97年4月1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6││││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8││││││署97年度偵│度易字第24│年2月3日││││││字第12831│40號│確定││││││號│││├─┼───┼─────┼─────┼─────┼─────┼─────┤│3│竊盜│有期徒刑柒│97年4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6││││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8││││││署97年度偵│度易字第24│年2月3日││││││字第12831│40號│確定││││││號│││├─┼───┼─────┼─────┼─────┼─────┼─────┤│4│竊盜│有期徒刑柒│97年4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2月31││││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8││││││署97年度偵│度易字第36│年2月5日││││││字第28861│41號│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