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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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水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水柟於民國9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94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167,407元正未給付,其中49,638元為本金;117,7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水柟於民國9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196,39
1元未給付(其中51,448元為本金,144,9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蔡水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987,075元未給付,其中267,667元為消費款;715,80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水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9638││6月2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水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67667││6月26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蔡水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1448││6月26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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