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彬於民國107年2月5日上午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里鎮○○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與南興街交岔路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適告訴人 林桂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民生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上揭交岔路口,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左側脛骨近端粉碎性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判決前之108年6月23日死亡乙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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