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88號聲請人 張麗淑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捐助章程。
二、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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