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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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張緒培
吳份 林月美 林美華 林進賢 林 蔡鳳惠 陳美英 簡淑筠 江惠珍 被告 林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玉燕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