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偉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銀 被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9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