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448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複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被告昇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華根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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