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9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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