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富能 等間因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