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國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2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5案所處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11月6日入監接續接受5案之應執行刑與2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2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698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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