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宏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知青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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