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債權人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大樓主任委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貴公司提出契約第12條未有給付期間之約定,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