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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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63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顏婉華 債務人 張瑞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顏婉華、張瑞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壹
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瑞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顏婉華、張瑞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
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