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7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幀楊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3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810元,尚欠新台幣5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