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告 吳胤璇 被告廖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江俐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