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俊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四、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應以年息表示)。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