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3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文吉 債務人廖 健宏
林衣蓁 廖 莊春枝 即廖 順龍 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 廖莊春枝 即 廖順龍 之限定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廖順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廖健宏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衣蓁、廖健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廖莊春枝即廖順龍之限定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廖順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健宏、林衣蓁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廖順龍係於96年5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廖莊春枝限定繼承之聲請,又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13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依當時有效之民法繼承編規定,債務人廖莊春枝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前述債務負清償責任。是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廖莊春枝之請求,其逾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3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健宏、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192│莊春枝即廖│1月10日起││一五│││元│順龍之繼承│││││││人││││├──┼───┼─────┼──────┼──────┼───────┤│002│新臺幣│林衣蓁、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4995│健宏│1月10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健宏、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192│莊春枝即廖│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順龍之繼承│││百分之十,逾期││││人│││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衣蓁、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995│健宏│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