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兆祥 債務人 童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兆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兆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童美華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兆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兆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