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29號聲請人 徐煌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沈宸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確認聲請事項之相對人簽發本票為「108年12月30日」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