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趙永騰選任辯護人曾彥錚律師(法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永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趙永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被告即具保人趙永騰繳納現金後釋放(106年度他字第1776號,民國106年10月30日)。
二、因被告趙永騰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本院卷第339頁、341頁、443頁、627-635頁),亦查無在監在押之情況,顯然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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