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於另案送請精神鑑定中,攸關於其量刑事由,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於另案送請精神鑑定中,攸關於其量刑事由,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